根據工作要求,光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起草了《光山縣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增強制定文件的科學性、發展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現就《光山縣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8月21日-9月21日,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21日前,將寶貴意見建議反饋光山縣應急管理局郵箱(gsxyjj@163.com)。
附件:《光山縣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光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0日
附件
光山縣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應急管理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應急〔2022〕1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區域所有行業安全生產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均有權向縣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人所舉報事項,凡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經核查屬實后給予舉報人獎勵。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三條 舉報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處罰、誰獎勵”的原則。上級交辦或轉辦的舉報事項,由屬地政府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和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獎勵資金,指縣財政部門設立的安全生產有獎舉報獎勵資金。
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和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關于印發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辦〔2012〕175號)規定進行認定。
第六條 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后,對舉報人以行政處罰金額的15%作為參照標準給予獎勵,最低獎勵人民幣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其中,涉及舉報瞞報謊報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人民幣6萬元計算。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正在查處的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二)生產經營單位已開始整改或已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參照執行;
(四)無法與舉報人取得有效聯系,且舉報人未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并約定獎勵領取方式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舉報受理與核查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電話(見附件2)以及走訪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內容應當詳細說明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被舉報單位名稱、相關證據和舉報人姓名及有效聯系方式。
第九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屬于本級核查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開展舉報核查工作;舉報事項不屬于本級或本部門核查范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或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接到跨區域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的,由行為發生地負責查處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會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注冊地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查處,也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部門作出裁決。查處完成后由行為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予以獎勵。
核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30日內完成,形成核查報告。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報獎勵資金申領和管理
第十條 舉報獎勵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一)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查屬實的,20日內辦理獎勵手續,實行一事一獎勵。
(二)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核查結束后,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獎勵資金具體數額予以審核認定,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對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依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發放。
(三)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現金,或通過轉賬方式一次性領取獎金。舉報人采用轉賬方式領取獎金的,應提供有效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號、銀行賬號、開戶銀行、戶名等。
無法通知舉報人領獎信息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最先做出有效舉報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縣政府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縣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勵資金發放情況及時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縣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報送縣財政部門。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或授意他人舉報并領取舉報獎勵的;
(二)對依法應當查處的舉報未予查處的;
(三)未經舉報人同意,違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的。
第十六條 舉報人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舉報獎勵,經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負責核查處理該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收回獎勵資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監督。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光山縣應急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
2.光山縣各單位舉報電話
附件1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發放表
身份證號 | ||||
獎 金 領取方式 | 現金 | 轉賬 | 賬戶名稱 | |
銀行賬號 | ||||
開戶銀行 | ||||
舉報內容 | ||||
處理情況 | ||||
擬獎勵金額 | ||||
獎金領取人意 見 |
本人已知曉舉報獎勵事宜,上述有關信息屬實,均為本人所有或已由本人授權。
簽名: 時間: | |||
獎金發放 意見 | 舉報核查部門 (蓋章) |
年 月 日 | ||
應急管理部門 (蓋章) |
年 月 日 |
附件2
光山縣各單位舉報電話
序號 | 單位 | 舉報電話 | 序號 | 單位 | 舉報電話 |
1 | 縣應急管理局 | 8858396 | 19 | 五岳水管局 | |
2 | 縣發改委 | 20 | 縣市場發展中心 | ||
3 | 縣教育體育局 | 21 | 縣人防辦 | ||
4 | 縣民政局 | 22 | 縣電子商務服務中心 | ||
5 | 縣司法局 | 23 | 縣供銷社 | ||
6 | 縣財政局 | 24 | 縣總工會 | ||
7 | 縣人社局 | 25 | 縣煙草局 | ||
8 | 市生態環境局光山分局 | 26 | 縣氣象局 | ||
9 | 縣交通運輸局 | 27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
10 | 縣水利局 | 28 | 縣林業茶業局 | ||
11 | 縣科工局 | 29 | 縣供電公司 | ||
12 | 縣商務局 | 30 | 縣衛生健康委 | ||
13 | 縣農業機械化中心 | 32 | 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 ||
14 | 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 | 8874349 | 33 | 縣政務大數據局 | |
15 | 縣城管局 | 34 | 縣自然資源局 | ||
16 | 縣公安局 | 8873103 | 35 | 縣市場監管局 | |
17 | 縣公路事業發展中心 | 36 | 縣住建局 | ||
18 | 龍山水管局 | 38 | 縣農業農村局 |